发布时间:2018-12-17 热度:
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促进小微企业创新扶持办法
为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到示范期末完成创业目标任务,2016年到2018年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达到2.69、3.01、3.37亿元,小微企业拥有专利授权数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9.89%、43.75%、72.16%,R&D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2.4%、2.6%、2.8%,城市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分别达到50、50、50户。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177号) 、“两创示范”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专项工作组职能职责的通知》(九龙坡两创办〔2016〕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两创示范”建设范围和资金使用规定的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事项由创新组负责实施,实行组长责任制,创新组组长单位为区科委。
第二章 扶持条款
(一)高新技术
第三条 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用券小微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对高企申报咨询机构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兑付;对高企申报专项审计机构按照实际协议金额给予兑付,其中企业上年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兑付金额不超过3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不超过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10万元。如机构按标准完成服务但企业未通过高企认定的,经核实后按照前述标准的50%给予风险补偿,与兑付资金一并拨付。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扶持。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审定后两年内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第六条 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上级拨付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市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和3000元/项的奖励。
第九条 建立小微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对达到标准的入库企业给予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成果
第十条 对区内科研院所(科研机构、高校和其它单位)拥有自主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在区内小微企业形成产业化的,分别给予双方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区内科研院所(科研机构、高校和其它单位)和区内小微企业合作科技成果在该企业形成产业化的,分别给予双方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区外科技成果在区内小微企业形成产业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小微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按照技术登记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笔交易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小微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的,按其当年技术出口收汇金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和新迁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研发平台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对新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市级研发机构购置的研发试验设备,分别给予所购设备实际支出金额20%、15%和10%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中介机构等牵头成立协同创新组织(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对新成立的经认可的协同创新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四)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且进入实审阶段,对专利申请官费(含申请费、印刷费、发明实审费)按实际发生给予全额兑付。
第十八条 专利服务券。每家小微企业每年领取金额不限,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专利申请、专利保险以及在专利质押融资中产生的专利评估和担保等服务。专利申请代理费按照发明专利受理并进入实审阶段、实用新型授权和外观设计授权三种情况分别给予4000元/件、1200元/件、600元/件的兑付。同时,享受第十七条政策,享受本条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二十条款扶持。
第十九条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维持期在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补助5000元/件,维持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每年补助1500元/件。
第二十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200元/件、600元/件资助。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同一个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年新增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再新增30件,再增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条每家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需发明专利占比超过30%且进入实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小微企业授权专利数量,按照200元/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小微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关键技术专利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及维权、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等工作,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最高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件和1000元/件。本条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体制机制创新
第二十七条 对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
第二十八条 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签约并入驻大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构),自入驻年度起,分三年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在九龙坡区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且按照大市场线上平台数据标准完成注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给予1000元/次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三十条 鼓励服务联盟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发布行业服务准则,面向各专业服务行业为小微企业开展增值服务。由国家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成立的服务联盟,对其入驻大市场大厅的常设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按照3:3:4比例,分三年给予资助。
第三十一条 九龙坡区科技小微企业在大市场购买技术成果的(含线上、线下平台,下同),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此款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购买技术转移、科技咨询评估、会议会展等其它科技服务的,按其实际发生交易金额的5%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的本区小微企业,在享受市级测试费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不超过测试费2%补助,同一单位一次性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 科技资源服务券。对持券小微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直接兑付给持券企业。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报受理。各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至15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初审。创新组组长单位区科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汇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创新组组长单位区出具初步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鲜章,和项目资料一并报区“两创示范”办公室,经“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审议后下达资金。
第三十七条 资金拨付。资金下达后,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并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小微企业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九龙坡区(高新区)范围,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三十九条 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7〕96号)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内容与现有政策重叠的,以本文件为准;对本政策措施未涉及但我区已执行的相关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继续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截止2018年12月3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层城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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